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七二號
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秀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許月馨法官楊熾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