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度訴字第47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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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訴字第476號

原告 黃耀烱

上列原告因有關土地登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如何判決,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經核原告訴之聲明,有下列事項之欠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3項規定,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或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本件訴訟:

一、原告如係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請補正載明所欲確認之「公法上法律關係」及以何行政機關為被告。

二、原告如係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請補正訴之聲明所欲撤銷之「違法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書。

三、原告於本件如欲提起多種訴訟類型,請以一種行訴訟類型為一項聲明,分項列出。

中華民國114年3月日

審判長法官林彥君

法官黃奕超

法官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3月日

書記官許琇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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