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6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物(97年度聲沒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淨重貳貳點零貳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合計淨重貳拾點捌貳 陸玖 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7年2月22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15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1包(合計淨重22.02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0包(合計淨重20.8786公克,驗餘淨重20.8269公克),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上開查扣之白色粉末1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22.02公克),此有該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6年5月4日調科壹字第0962303954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而另扣案疑似安非他命顆粒10包,經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確認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淨重20.8786公克,取樣0.0517公克(已鑑析用罄),驗餘淨重20.8269公克,亦有該中心97年5月2日憲直刑鑑字第0970000604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而均屬違禁物無訛,是核聲請意旨所載上情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