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9年度鑑字第9055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9年鑑字第9055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八十九年度鑑字第九○五五號
被付懲戒人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文甲○○記過一次。
事實內政部移送書以:
右被付懲戒人甲○○係臺中市警察局交通隊警員,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於八
十八年三月十一日凌晨三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與環中路口,處理已故 施晚蟾 (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及 高榮光王惠玉 (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車禍交通案件時,據施晚蟾指認對方車輛係由高榮光駕駛,乃當場舉發高榮光飲酒駕車及闖紅燈,並掣發八十八年三月十一日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二紙交高榮光收執,詎當日上午十一時許,上開人員前去交通隊時,王惠玉自承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係由其駕駛,甲○○乃據施晚蟾、王惠玉等二人之供述填寫肇事資料,再掣發王惠玉闖紅燈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紙。嗣於翌(十二)日上午,高榮光執前揭通知單二紙,至交通隊詢問甲○○可否註銷,甲○○表示無法註銷後,明知無權更改已製作完成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公文書,竟假藉職務上之權力,於當日在交通隊上,擅予更改違規日期為同年三月十六日,而變造該二紙公文書,足生損害於該機關所製作公文書之正確性,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三年確定, 楊員 之違法事實洵堪認定。
右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檢送證據(均影本,在卷)證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二份。
證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二份。
證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函二份。
理由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於文到十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限,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三條逕為議決。
被付懲戒人甲○○係臺中市警察局交通隊警員,於八十八年三月十一日凌晨三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與環中路口,處理已故施晚蟾(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及高榮光、王惠玉(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車禍交通案件時,據施晚蟾指認對方車輛係由高榮光駕駛,乃當場舉發高榮光飲酒駕車及闖紅燈,並製發八十八年三月十一日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二紙交高榮光收執。詎當日上午十一時許,上開人員前去交通隊時,王惠玉自承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係由其駕駛,被付懲戒人乃據施晚蟾、王惠玉等二人之供述填寫肇事資料,再掣發王惠玉闖紅燈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紙。嗣於翌(十二)日上午,高榮光執前揭通知單二紙,至交通隊詢問被付懲戒人可否註銷,被付懲戒人表示無法註銷後,明知無權更改已製作完成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公文書,竟假藉職務上之權力,於當日在交通隊上,擅予更改違規日期為同年三月十六日,而變造該二紙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該機關所製作公文書之正確性。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論以行使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三年,有該院八十八年度訴第一七九八號刑事判決影本在卷可稽,並據函復案已確定。被付懲戒人亦未申辯,其違失事證,至為明確。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違反刑法外,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及第七條公務員應誠實、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國賢
委員 張登科 委員 薛爾毅 委員 王廷懋 委員 蔡尊五 委員 王江深 委員 朱石炎 委員 陳秀美 委員 張木賢 委員 林文豐 委員 周國隆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柯慶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
書記官郭金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