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090號上訴人GrandvastLimited(即遠大有限公司)(即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王月勤 上訴人亞棉針織工業有限公司(即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上訴人 陳世昌 (即被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分別於同年月10日送達上訴人亞棉針織工業有限公司、遠大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中山區之所在地、送達上訴人陳怡君位於臺北市內湖區之住所地,以及於同年月11日送達上訴人陳世昌、王月勤位於新北市板橋區之住所地等情,有卷附送達證書5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0至204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1紙可佐(見本院卷第205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書記官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