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20號原告 陳柏宏 被告 洪毓璘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書記官顏宗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