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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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005號上訴人即原告 涂宗磐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學霖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3005號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懷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