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090號上訴人GrandvastLimited(即遠大有限公司)(即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王月勤 上訴人亞棉針織工業有限公司(即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上訴人 陳世昌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30日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給付美金484,570.59元,依被上訴人起訴時當日匯率1美元兌換30.172元新臺幣,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017,024元(計算式:484,570.59美金×30.172元=14,620,464元。
註: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書記官曾鈺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