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37號
102年度家訴字第188號原告即反請求被告 堀幸雄 (原名 陳金銘
堀宏美 (原名 陳香樺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 律師
黃廷維 律師複代理人 林新傑 律師被告即反請求原告 陳吉雄 訴訟代理人 陳德祐 被告即反請求原告 陳俊升
陳添桂 陳愛治 陳愛淑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鴻珣 律師被告即反請求原告 陳惠文 訴訟代理人 陳余千代 被告即反請求被告 堀政之 (原名 陳榮誠 )上列當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1日所為之裁定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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