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20號上訴人佳興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林美珠 上訴人與東方油品股份有限公司因103年度訴字第52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762,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2,334元,茲據上訴人繳納新台幣62,533元,尚不足新台幣9,8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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