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柯明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書記官楊建新附表:
㈠、提出聲請人及配偶民國96至98年之薪資證明。
㈡、請陳報聲請人及父母、配偶、子女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如有兄、弟、姊、妹,亦請一併陳報其姓名及上開事項。
㈢、請說明是否仍在法院強制執行扣薪中?並提出相關資料。
㈣、請提出支出中所稱「家裡房貸」所指之房屋暨坐落土地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