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羈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34號聲請人 洪仁山 即被告
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予以依法羈押在案。茲被告以遭羈押後,坦承犯罪,態度良好,無串滅證之虞,憂念母親,無人照顧,經此次教訓後,已無再犯之虞等情由,請求撤銷羈押。
二、經查:本案於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雖有部分為認罪答辯,但仍有部分否認知情,而有查證必要,經準備程序終結後,現正在排期等待審理程序中;又被告就坦承部分,其參與之詐欺取財犯行,對被害人所造成之損害非少,未來量刑可能非輕,且其過去曾有逃亡通緝紀錄,是原先羈押事由及必要性,均未有所改變,其聲請停止羈押或撤銷羈押,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至聲請人憂念母病乙節,本院前已函請當地員警前往探視查看,並請給予必要之轉介協助。經查證結果顯示:聲請人之母 符秀玉 ,目前身體健康狀況良好,生活可以自理,平時與么兒 洪傑文 共同生活。此已於先前駁回聲請人聲請撤銷羈押裁定敘明,聲請人亦應已知悉。再執此聲請撤銷羈押,並無理由。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莊明達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