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9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597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李坤耀 即 林麗芬 之繼承人債務人 李松霖 即林麗芬之繼承人債務人 李佳鎂 即林麗芬之繼承人上二人法定代理人李昇融
一、債務人李坤耀、李松霖、李佳鎂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麗芬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萬玖仟陸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叁仟捌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