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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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8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各減刑如附表所示,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就附表所示之罪,各減刑如附表所示,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公務│││││├───────┼─────────┼─────────┤│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138條│││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4年9月12日│94年9月12日│││││├───────┼─────────┼─────────┤│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94年毒偵字│桃園地檢94年度偵字││關年度及案號│第5187號│第19869號│├──┬────┼─────────┼─────────┤│最│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4年度桃簡字第2543│95年度桃簡字第112││││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4.11.30│95.05.24│├──┼────┼─────────┼─────────┤│確│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4年度桃簡字第2543│95年度桃簡字第112││││號│號││決├────┼─────────┼─────────┤││判決確定│94.12.30│95.06.19│├──┴────┼─────────┼─────────┤│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2月15日││公權期間或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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