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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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尹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5年6月30日│95年7月1日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3612號│度毒偵字第5308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1659號│95年度桃簡字第2760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10月2日│95年11月2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1659號│95年度桃簡字第2760號││決├────┼─────────────┼─────────────┤││判決確定│95年11月6日│96年2月14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公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折算標│參佰元│參佰元││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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