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 何碧貞 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98年度親字第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業經繫屬本院。惟因聲請人家境窘困,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身心障礙手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等為證,堪信為真。揆諸上引法條,其所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鈺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