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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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是否准於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臺灣高等法院96年6月29日刑事庭庭長會議法律問題㈢決議意旨參照),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普通竊盜罪│幫助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犯罪日期│94年12月15日至95年│94年12月16日│││2月5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95年度偵字第22│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4、1576、5428號│2584號│├──┬────┼─────────┼─────────┤│最│法院│臺灣臺桃園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易字第184號│95年度壢易字第1178││實│││號││審├────┼─────────┼─────────┤││判決日期│95年3月22日│95年12月29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易字第184號│95年度易字第1178號││決│││││├────┼─────────┼─────────┤││確定日期│95年5月1日│96年3月26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