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959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三樓之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9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1年10月21日起至民國131年10月2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91年10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1,6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11年10月25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96年9月1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282,35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1件、放款帳戶查詢單、交易明細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6年度拍字第195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88│建│7796.00│10000分之15│└──┴───┴────┴───┴───┴─┴────┴──────┘┌───────────────────────────────────────┐│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95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花│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三│││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台│位││├──┼─┼──────┼────┼────┼─┼─┼─┼──┼─┼─┼─┼──┤│001│78│臺南市安平區│臺南市安│17層樓房│70│70│平│鋼筋│7.│2.│平│全部│││89│郡平路188號1│平區金華│鋼筋混凝│.5│.5│方│混凝│55│01│方│││││3樓之16│段88地號│土造│3│3│公│土造│││公││││││││││尺││││尺││├──┴─┴──────┴────┴────┴─┴─┴─┴──┴─┴─┴─┴──┤│「共同使用部分:金華段7496建號,權利範圍:50000分之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