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728號聲請人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第三人 郭昭文 於民國95年6月9日與聲請人就油款及加盟違約金等債務簽訂債務清償協議書,協議清償新臺幣7,823,188元,約定清償期為頭期款民國95年7月15日還款25萬元,95年8月15日還款7萬元,95年9月15日還款7萬元,95年10月15日還款7萬元,95年11月15日還款7萬元,95年12月15日還款7萬元,96年起每月償還10萬元至本金5,618,023元整還完為止,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第三人郭昭文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台幣5,618,023元,依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3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債務清償協議書影本1件、還款明細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6年度拍字第172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鄉○○○○段│382-239│水│20.00│全部│├──┼───┼────┼────┼────┼─┼────┼────┤│002│臺南縣○○○鄉○○○○段│382-253│建│54.00│全部│├──┼───┼────┼────┼────┼─┼────┼────┤│003│臺南縣○○○鄉○○○○段│382-260│建│3.00│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72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001│56│臺南縣官田鄉│臺南縣官│3層樓房│37│50│50│14│15│平│鋼筋│16│平│全部│││6│ 隆田村 12鄰文│田鄉番子│鋼筋混凝│.4│.2│.2│.8│2.│方│混凝│.0│方│││││化街74號│田段382-│土造│0│4│4│8│76│公│土造│8│公││││││239、382│││││││尺│││尺││││││-253、38││││││││││││││││2-260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