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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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2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俊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