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2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 律師
張益隆 律師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袁烈輝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念祖
法官柯志民法官周玉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