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66號上訴人丙○○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甲○○及乙○○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