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99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林文成律師被告癸○○選任辯護人 郭隆偉 律師被告子○○
甲○○壬○○丁○○乙○○丑○○戊○○前列七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己○○被告庚○○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 律師被告辛○○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酈長春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郭德進法官張清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