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175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真實姓名詳卷)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317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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