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2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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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20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1月19日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2月1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許惠瑜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