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33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33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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