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9年度員小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小字第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2月23日上午10時5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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