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109號
原告 張純良
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 律師
被告 蔡裕勝
蔡 張淑真
兼上十二人
訴訟代理人 蔡玉瑟
被告 蔡裕強
連虹 雅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連崇志
被告 張育信
吳 張美惠
葉張淑英
林 張淑鶴
孫 張映雪
李林玉 朱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素蓮
被告
兼陳韋丞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彰化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該次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被告張育信、陳達欣,爰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日
書記官 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