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109號

原告 張純良

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 律師

被告 蔡裕勝

蔡裕隆

蔡冰瑩

蔡裕豐

蔡菱玲

蔡蕙絹

蔡真千

蔡玉琴

蔡玉如

蔡育忠

蔡育孝

張淑真

兼上十二人

訴訟代理人 蔡玉瑟

被告 蔡裕強

呂美子

蔡映姿

連虹

連明文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連崇志

被告 張育信

張美惠

張明惠

張國璋

張吳月嬌

張國禎

張惠媛

張國安

張若璇

張紫鈺

張明玉

周獻堂

周天祐

周雅慧

林吟倫

林盈秀

李賀隆

李順隆

李春蔚

李啟隆

周傳閔

周傳凱

周雅櫻

李若美

余奎儒

葉張淑英

張淑鶴

張映雪

楊阿月

張佑豪

李林玉

李如真

李宗禧

許麗華

許梅珍

陳韋丞 (即 陳勇武 之繼承人)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素蓮

被告

兼陳韋丞之

法定代理人 陳達欣 (即 張富玉 之繼承人)

被告 蔡映倩 之遺產管理人 林助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彰化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該次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被告張育信、陳達欣,爰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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