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4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碧梅
江函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十方意境社區管理委員會間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1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二、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05元。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