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81號原告 紀天生 被告 何安信 即 何瑞陽
何名帤 當事人間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193萬800元,被撤銷之法律行為其訴訟標的價額為366萬5516元(土地部分為92平方公尺x33523元/平方公尺+建物評定現值為58萬1400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1,93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2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