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22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惠瑜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秀鳳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1年11月23日101年度訴字第8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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