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36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耀堂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偵字第17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耀堂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壹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林耀堂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承認為警拘提到案前未居住在戶籍地,係為躲避警方追緝而借住在朋友租屋處,足見被告有逃亡之事實;又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自民國101年10月1日起,裁定予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1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莊秋燕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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