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860號原告 蔡婉薰 被告炬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賢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