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聲字第25號

聲請人 李淵洲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98年度北小字第1968號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聲請法官迴

避者,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果訴訟程序業已終結,

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

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71年度台聲字

第123號判例、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所示。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0年8月13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承審法官蔡玉雪、庭長林鳳珠迴避,此有本院收狀戳可據。惟查,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之案件為本院98年度北小字第1968號清償借款等事件(下稱系爭案件),已於98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已於同年月30日宣判而終結其訴訟程序,聲請人雖於110年7月15日聲請補充判決,然業經甲股承辦法官蔡玉雪於110年8月12日函覆系爭案件並無補充判決之問題,如聲請人有另為請求利息之意者,應循另訴程序為之,本件聲請人提出法官迴避聲請時,系爭案件既已終結,且無補充判決之問題,承審法官蔡玉雪及庭長林鳳珠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自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審判長法官 黃莉莉

法官詹駿鴻

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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