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57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廖文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紹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0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