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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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8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進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8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進益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鄭進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 官佘筑 祐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鄭進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8日│105年4月9日│105年2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偵│基隆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283號│字第2283號│毒偵字第1230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基簡字第│105年度基簡字第988│106年度基簡字第││││988號│號│25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29日│105年6月29日│106年4月27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基簡字第│105年度基簡字第│106年度基簡字第││判決││988號│988號│256號││├────┼────────┼─────────┼────────┤││判決│105年8月3日│105年8月3日│106年5月18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基隆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879號│字第2879號│執字第2006號││├────────┴─────────┤│││編號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3日│105年4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82號、106│字第182號、106年度││││年度偵緝字第80號│偵緝字第80號、第81││││、第81號│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27│106年度易字第227│││││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31日│106年5月31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27│106年度易字第227│││判決││號│號│││├────┼────────┼─────────┼────────┤││判決│106年6月19日│106年6月19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執││││執字第2247號│字第2247號│││├────────┴─────────┤│││原判決關於鄭進益105年4月8日竊盜部分││││,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非字第179號撤││││銷改判為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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