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26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筠盈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7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稱:被告陳筠盈於民國107年8月間,參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某詐欺集團成員所主持、操縱及指揮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與通訊軟體Messen
ger代號「PhoebeLiu」、通訊軟體LINE代號「錢包-劉主任」、「錢包-陳經理」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無證據證明為未滿18歲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陳筠盈負責持個人申辦、附表一所示之帳戶提款卡至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提款機提領由該詐欺集團成員詐騙所得之贓款(俗稱「車手」)。嗣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為附表一所示之詐騙行為,致 葉銀珠林趙金 盆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出附表一所示之款項至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陳筠盈遂依「錢包-陳經理」之指示,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後,再於同日前往臺南市○○區○○路3段之「toyota」車廠前,將提領款項交與「錢包-陳經理」指示之詐騙集團成員,以此方式獲取不詳之報酬,因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檢察官於第一審判決後始追加起訴,應認檢察官之追加起訴違背程序規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1款之規定為不受理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研討結果可資參照)。
三、經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陳筠盈涉犯上開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認與前經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提起公訴之被告陳筠盈涉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具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之相牽連關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
1項之規定追加起訴。然查,就上開檢察官提起公訴之另案被告陳筠盈涉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金訴字第94號案件審理,業於108年2月20日辯論終結,並於10
8年3月13日上午9時25分為無罪判決,此經本院調取107年度金訴字第94號全卷核閱屬實。惟本件檢察官係於108年
3月13日以南檢錦宙108偵2743字第1089015523號函提出追加起訴書,並於同日17時繫屬本院,此有該函件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時,上開另案業經辯論終結,並已宣判。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於法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高如宜
法官包梅真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附表一┌──┬────┬──────┬─────┬────┬───────┐│編號│告訴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金額│匯入之帳戶│││被害人│││││├──┼────┼──────┼─────┼────┼───────┤│1│葉銀珠│於107年8月28│107年8月28│200,000│台新國際商業銀││││日14時許,以│日14時51分│元(被告│行(812)││││撥打行動電話│許│嗣將其中│00000000000000││││,佯稱告訴人││49,500│號帳戶││││葉銀珠之友人││元匯款至│││││,並向其商借││其申辦之│││││款項,以此方││台北富邦│││││式詐騙告訴人││商業銀行│││││葉銀珠,致使││(012)│││││告訴人葉銀珠││00000000│││││陷於錯誤,依││7020號帳│││││詐欺集團成員││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2│ 林趙金盆 │於107年8月28│107年8月28│220,000│台北富邦商業銀││││日14時50分許│日15時53分│元│行(012)││││,以撥打行動│許││000000000000號││││電話,佯稱告│││帳戶││││訴人林趙金盆│││││││之孫女,並向│││││││其商借款項,│││││││以此方式詐騙│││││││告訴人林趙金│││││││盆,致使告訴│││││││人林趙金盆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附表二:車手提款情形一覽表(民國/新臺幣)┌──┬─────┬──────┬─────┬───────┐│編號│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提領金額│提領帳戶│├──┼─────┼──────┼─────┼───────┤│1│107年8月28│臺南市永康區│150,000元│台新國際商業銀│││日15時25分│大灣路319號││行(812)│││許│「全家便利超││00000000000000││││商大華店」││號帳戶││││ATM提款│││├──┼─────┼──────┼─────┼───────┤│2│107年8月28│同上│20,000元、│台北富邦商業銀│││日15時26分││20,000元、│行(012)│││至28分許││9,000元(│000000000000號│││││共計49,000│帳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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