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34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謝永堃(原名謝錦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永堃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按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院業已向受刑人謝永堃(下稱受刑人)函詢,予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之刑有以書面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刑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是以,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556號裁定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1年9月9日)前所為,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各編號之判決書附卷可稽。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7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已定應執行刑部分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部分於1年10月範圍內定應執行刑。復查,如附表編號1至3、5至7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表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3頁)。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經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均為罪質相同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侵占及詐欺取財案件、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為幫助洗錢案件、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為行使偽造私文書案件、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為詐欺取財案件;又附表編號1至7之犯罪時間均在110年3月間至111年9月間,犯罪時間尚屬密切;再衡以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暨其所犯之不法內涵及侵害法益程度等情,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再參酌受刑人於本院函詢時就定應執刑所表示「無意見」等語(本院卷第141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另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5至7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侵占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5罪
有期徒刑3月,1罪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年9月16日
110年3月8日至110年6月20日
111年9月7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7594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203、29320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691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384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49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2400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25日
111年12月14日
111年12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384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49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2400號
確定日期
111年9月9日
112年1月18日
112年2月1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360號
⑴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58號
⑵編號2曾經桃園地院111年度壢簡字第4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073號
編號
4
5
6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偽造文書等
偽造文書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0年9月9日至110年9月16日
111年7月28日
110年11月13日至110年11月1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831、18702、17045、23401、23938、24033、37977、40817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430至1434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683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496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4572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68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金簡字第370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405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26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10日
113年4月26日
113年7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金簡字第370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405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267號
確定日期
112年2月22日
113年6月4日
113年9月4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56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295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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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7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7月1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102、2958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913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913號
確定日期
113年8月21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6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