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侵上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侵上訴字第4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宗澤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 律師

趙寶珊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七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4年4月15日執行羈押,至114年7月1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7月15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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