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交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己○○
甲○○乙○○丙○○丁○○○被告戊○○上列被告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98年度交訴字第74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吳坤芳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