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75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張麗華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代理人 呂秀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貳張均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鋼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共2張(以下合稱系爭股票),惟因不慎遺失,而向訴外人即中鋼公司之股務代理人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掛失。嗣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2日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7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於102年5月28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台灣新生報之全國版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
二、按指示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18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02年5月22日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7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2年5月23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02年5月28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聲請,及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爭股票,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台灣新生報及刊登廣告證明單各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2年度司催字第375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裕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書記官黃獻立┌──────────────────────────────────────────────────┐│附表:102年度司催字第37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股票│1│10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0│股票│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