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小字第51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郭韋呈
被   告  簡雪琴 (原名 黃簡雪琴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鳳小字第51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下午2時2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
6月12日下午4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盈志
  書記官 林豐富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肆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零壹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林豐富
法官施盈志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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