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小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小字第24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楊維軒
被   告  林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為新竹市北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稽,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對之並無管轄
權,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書記官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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