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簡字第57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五七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五六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扣案之機車鑰匙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並補述:甲○○有中
度精神病,惟尚未達精神耗弱或心神喪失之程度。
二、證據:1、被告甲○○於警訊及偵訊中自白不諱。2、被害人 王雙潤 於警訊時之
指述。3、贓物認領保管單乙紙。4、機車鑰匙一把扣案可資佐證。5、車輛竊
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乙紙。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扣案之機車鑰匙一把,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此有扣押物品清單一
紙可資佐證,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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