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36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3617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諶立群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諶○○(真實姓名住所詳卷)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經本院駁回其聲請,抗告人於民國114年9月22日具狀表示對原裁定不服,核屬對原裁定提起抗告之意思,合先說明。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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