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308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3088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陳俐伃

被告 謝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54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其中新臺幣1,308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35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5月間,向訴外人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亞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然被告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5,354元及利息、違約金,嗣泛亞銀行於93年3月11日更名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華銀行),寶華銀行將前揭對被告之信用卡債權讓與原告。爰依債權讓與及兩造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354元及自96年10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經查,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1至24頁),內容互核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惟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故約定之違約金苟有過高情事,法院即得依此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並無應待至債權人請求給付後始得核減之限制。此項核減,法院得以職權為之,亦得由債務人訴請法院核減。而按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及債務人如能依約履行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亦得比照債權人所受之利益減少其數額。倘違約金係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質者,尤應衡酌債權人實際上所受之積極損害及消極損害,以決定其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又按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週年利率15%,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因被告之遲延給付,除受有利息損失外,尚難認有其他損害,其以單方擬定之定型化約款,向被告收取按週年利率19.71%(104年8月31日前部分)、15%(104年9月1日後部分)計算之循環信用利息,已可因此獲取大量之經濟利益,如又加計違約金,顯然雙重令被告負擔違約金,並且超過週年利率最高利率規範之意旨。從而,本院基於公平原則,衡之本件利息於加計違約金後,已逾法定利率上限,有違前揭法律規範保護經濟上弱勢意旨,並斟酌目前市場利率相對低,若再允許原告得以請求約定高額利率,又再加計違約金請求部分時,殊非公允,爰將違約金之請求酌減至0而為適當。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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