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簡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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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203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鄭南生
被 告 王聖忠
被 告 王月梅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
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