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567號
原 告 世第生活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文乾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0,3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