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26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被告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主文第一項、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點、第五點中關於被告「丙○○」之記載,應更正為「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法院書記官邱鴻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