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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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一二八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陳正昇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